小田前段时间参加了一个影楼集赞领奖品的活动,可等小田在活动规定时间内把赞集齐了想要领礼品的时候,商家却告知,奖品已经领完了。
小田:说集满三十个赞可以有个暖手宝,但是我在一月二号集满三十个赞之后,我发给商家的时候他说已经没有礼物了,我认为是有点欺骗的性质,这样子有点太不够诚信了。
随后,我们联系上了小田参加活动的这家商店负责人。负责人说,他们的活动时间是从去年12月28号到今年1月5号,对于小田没领到奖品这件事,他是这么说的。
某影楼负责人:因为我上面写得很清楚,礼品数量有限,领完即止,先到先得,我有写在那里的,她1月2号领取奖品奖品领完了,那么礼品领完了这个也很正常,因为我们不是写得很清楚么。
这位负责人说,他们在搞点赞赢奖品的活动前,就已经确定了暖手宝奖品的数量是30份。既然数量确定,那为什么不写在活动页面上呢?
某影楼负责人:我这个礼品数量我确实没写进去,但是怎么说呢,这只是个活动而已,对不对,(奖品数量)就没有必要一定要写得很清楚。确实很多客人不理解,这东西我们也没办法。
其实,像小田这种赞集齐了,却领不到奖品的人有很多,我们做了随机采访。
市民:参加过,很多都是假的,都会被举报的。(如果)为了让它(商家)有名气一点,让我们去点赞,反正我觉得有点太那个(不好)了。
市民:有个活动吧,点赞也点了,然后去兑换奖品的时候他说活动结束了,不能交换奖品。因为对这种活动很失望,然后再也不去点赞了。
市民:其实他们这样的行为的话起到了反作用。诚信的话受到了损害嘛,就没有信誉度了。这样对消费者的话也算是一个欺骗的行为。
那么,商家能不能用“先到先得”等说法,拒绝给消费者兑换礼品呢?有律师告诉我们,商家点赞赢奖品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零售商的网络宣传行为,这种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约束的,商家的“先到先得”、“领完为止”等说法都是不对的。
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欣: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商家发布了一个微信,然后说只要集齐多少了个赞就送奖品或者赠品的这种行为,法律上讲是邀约的行为,消费者的这种(集赞)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一种承诺,这两个一结合的话,实际上这种合同行为就已经成立了,商家在这种情况之下,他是不能以奖品或者赠品数量有限、已经送完、先到先得等种种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兑换奖品。
商家以“领完为止”等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发放礼品会造成哪些危害?商家和消费者应该如何正确的看待微信营销?明天,老白会继续跟大家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