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临近,农林业生产用火进入高峰期,旅游及祭祀等活动频繁,森林消防形势严峻。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区政府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2014年4月1日至4月20日。
二、禁火区域:林地及距林缘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禁止炼山、烧荒烧灰、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消防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
五、对违反以上禁令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