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不法分子因非法毁坏野生红豆杉,并在移植过程中致使其中一株红豆杉死亡。4月1日,区法院就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2011年12月,被告人雷某、蓝某雇工分别在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中岙村,高溪乡郑山村挖取红豆杉四株,并在移植过程中致使其中一株红豆杉死亡。经鉴定,被挖取的四株都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
(砍来干嘛用的啊)我们不是砍,是买下来种起来。(种在哪里啊?)种我自己门口那里。(为什么种?)说红豆杉好看就买下来种起来。然后一棵死掉了,还有两棵种在我自己家门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蓝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某、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3000元。
法官提醒,我们不少农村就有红豆杉,倘若有人想非法采伐、毁坏或非法收购运输,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那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