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原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被告人林某某在松阳县裕溪乡裕溪村成立了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2年期间,林某某以1.5%至2.5%不等的高额月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大量借资。由于企业盲目扩张和巨额借资利息等因素,2012年3月至4月,公司全面停产。截至案发,林某某在松阳、遂昌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2亿多元,造成1.1亿多元未归还,受害群众多达180多人。
此外,被告人林某某还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1.6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骗取票据承兑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