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正式开展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经过近8个月的反复酝酿,《丽水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7月起全面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应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其中,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而初始排污权指标将由环保部门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初步核定和分配,同时,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针对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我市设立了专门账户进行收取,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