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城公证处主任 廖明

2014-09-23 08:48:53 来源: 丽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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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莲城公证是如何走近丽水百姓生活的?
【廖  明】: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公证与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贴近,就我们丽水而言,公证服务已经走近了丽水百姓的生活,最近几年我们丽水莲城公证处的公证业务均已超万件,日平均办证量达六七十件,就是说,我们每年有1万多个家庭,几万人次接受了我们的法律服务,长年累月,公证的影响会越来越大,与老百姓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2.现在公证涉及到的领域都有哪些?
【廖  明】:现在公证所涉及到的领域主要有与公民财产关系最为密切的房地产方面的继承、赠与、卖买、委托类公证;与公民及其他经济组织经济交往相关的合同、协议类公证;与体现公平公正社会诚信的抽签、抽奖、选房、选地基等现场监督公证;与华侨因私出国所需的出生、结婚、亲属、学历公证;华侨回家创业投资、子女读书、办理驾照;与企业关系密切的商标、专利侵权保全证据公证等等。涉及公证的领域广泛,涉及的项目有200多个品种。
3.公证到底都具有哪些作用?
【廖  明】简单的说就是宣传法制,提供证明,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实施监督,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交往,构筑诚信,维护权益。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审查作用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要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调查,以防止不法经济活动和无效合同的出现。因此公证又被西方学者形象地称为“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安全阀与过滤器”。 
二、证明作用
公证机构初步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对要证明的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见,并依法予以证明。这种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三、沟通作用
    公证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设定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到订立合同或者取得一致的目的。 所以公证又被称做经济民事交往中的“润滑剂”。
    四、监督作用 
    公证被誉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警察。公证的监督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证机构依法对摇奖、评奖、开奖、招标、拍卖、彩票发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果公证员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既定的规则,或者活动规则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公证处将拒绝公证,甚至直接宣布活动结果无效,从而确保该活动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二是依法监督合同履行。经过公证的合同由于被赋予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一般都能够主动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一般也能在公证机关的调解下解决。同时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公证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五、桥梁作用  
    公证是诚信的大使,是中外交往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公证书是世界通行的法律文书,在中外经济和民事交往中,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一些重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必须经过公证才能为使用国接受和认可。
    希望通过我的讲解,能够给大家传递一些有关公证的知识。
4.目前我市莲城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公证机构?有哪些公证项目是最具特色的?
【廖  明】:这个问题由公证处副主任鲍芳芳来给大家解答下。
【鲍芳芳】:好的。根据丽水市编办的文件,我市莲城公证处于2007年2月成立,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9年改为差额拨款性质自收自支管理的模式运作,全处现有公证员7人,公证员助理8人。后勤人员14人。公证处现在丽水财富大厦三楼办公,采用面对面窗口服务方式,为丽水百姓服务。
    莲城公证处年办证量是15000多件,分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两块,国内的主要是房产经济类公证如继承、赠与、买卖合同、委托书、保全证据、驾驶证译文相符公证,占我处总量的80%,另一块是涉外公证如学历、出生、亲属、结婚公证等占我处的20%的份额。
5.现在不少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他们之间生意来往很多是靠电话口头约定,事后很容易产生失信毁约的问题,他们想问下公证处有没有办法帮到他们?
【鲍芳芳】:现在我们公证处正在跟杭州安存科技公司合作开展一个叫“安存语录”的电话录音保全项目,个人或企业只要开通相关功能,就可以用手机或固定电话拨打95705856后再加拨对方号码,整个通话过程就会被录音并保存到安存科技公司的“阿里云”中,特别适用于债务纠纷的取证。
6.我们了解到,莲城公证处最近推出了一项新举措,就是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方面采取简化的程序来办理继承公证,为老百姓提供方便,鲍主任能给大家讲讲这个新举措吗?
【鲍芳芳】:好的。我处从今年的8月份推出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对于本地的遗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银行存款、养老金、公积金、住房补贴、保险金、补偿金、基金、股票、债券及其他可以确定具体数额的有价证券等动产我处推出了简化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小额遗产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7.与其他的遗产继承公证相比较,该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化的程序主要体现在哪里?
【鲍芳芳】:如果有法定继承人不在本地或不便到公证机构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可以由一名法定继承人提出公证申请,其他继承人如果是继承该遗产的,可以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件、户口簿,并在委托书中附委托人的联系电话。
    如果放弃继承小额遗产,可以通过签署书面声明书形式确认。声明书应附该继承人的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复印件。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公证机构确认委托或放弃继承的事实:
    (一)所签署的委托书、放弃继承声明书加盖签署人所在单位公章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公章予以证明后由申请人提交;
    (二)所签署的委托书、放弃继承声明书以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形式直接寄至公证机构。
    在非小额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人不能到公证处签字的,必须要办理公证过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一位听众说,他有一个继承公证在莲城公证处办理,从第一次到莲城公证处咨询开始到提交材料共有三十多天了,还没有办好,想问下你们对这种情况有什么制度规定?
【鲍芳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该听众的公证事项涉及到房产继承人有几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等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均要求我们去进行核实 。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0天。由于我处目前公证业务多、执业公证员比较少,可能在办证时间上可能会稍微久一点,但是我们一定会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予以办理。
9.陈女士反映说,她想办理一份继承公证,但她只有一份丽水市政府50年代发给他父母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无其他任何产权辅助证明,因此在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员以无其他证据为由拒绝受理。相信陈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应该不是个案,那么对于此类问题,公证处的办证思路是怎么样的呢?这个问题也请鲍主任答复下。
【鲍芳芳】: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持五十年代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土地权利的案件。处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上述书证的效力,并据此确认土地权利的权属,而要考虑到土地权利历史演变的情况。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农村土地从私有制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从私有制到国家所有。因此,在五十年代土地公有化之前,有关人民政府发放了大量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证》是有效法律凭证,土地公有化改造完成之后,原《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证》关于土地所有的内容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如属于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如属于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山,则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户;其他农用地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人不得以持有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证》主张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如属于建设用地使用,如果是持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者一直使用至今的,应依法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持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证》者并未一直使用,而由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属于现使用者,持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证》者主张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不予支持。另外,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对于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房屋、土地进行了全面普查与登记发证,几乎所有旧证收回或者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合一一证或者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除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人员服刑、历史遗留问题等未能把五十年代建设用地《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换发或者收回外,其余均应该持有新证。当然,我们应该尊重历史,确属由于各种原因未换证的,事实求是的对于合法权属予以认定。
    陈女士反映的情况确实如她所说,在50年代发证后有关部门再没有确权认定过,房产一直使用至今的,现在产权人死亡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对该宗土地进行调查,由土地部门出具调查结果,提供产权证明和测量报告向我处申请办理公证。
10. 有听众说,他父亲留有一套杭州的房产,去世时没有办过户手续。现他人在丽水,不方便回杭州,能否办理有关手续?
【廖  明】能办理的,如果你是继承父亲遗留的房产的,可以办理到我处委托书公证,委托你的亲属办理相关的继承手续;如果你是放弃继承父亲遗留的房产的,可以到我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11.一位听众说,他父亲于2010年病逝,留有房产一套,房产证是他父亲的名字,现他母亲想通过公证把房子送给他,他上面还有3个姐姐,想问下这个公证可以做吗?
【廖  明】如果他父亲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即归属于他父亲的该房产的份额应由他的母亲以及他们兄弟姐妹都共同继承。因此,如果他想获得该房产,需要他母亲及他的姐姐明确放弃继承权,且他母亲同意将属于她的份额赠与给他。
12.这里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共有一栋房产,育有一女,此女未婚,如果父母想让这房产在百年归老后属自己女儿一个人所有(就是不跟丈夫分),是否可以办理相关公证?
【廖  明】有两种方式的公证,一种是父母还在世是,将房子赠送给女儿,来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并到房管部门过户,登记在女儿一个人名下,以后女儿结婚了,该房产也是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种是立遗嘱,在遗嘱中表明该房产在百年后由女儿继承,产权归女儿个人单独所有。
13.一位听众说,他哥哥的女儿在日本,持中国护照,他们夫妻俩想去日本办理探亲签证,现在要办他跟他哥哥女儿的亲属关系公证,而且他和他哥哥不是一本户口本上的,办理公证要提供什么材料,另外需要哪些人到场?
【廖  明】他需要提供他和哥哥的关系证明,比如保存在派出所的老户口底册,还有,他哥哥和他女儿的关系证明,比如户口本。还需提供他们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他哥哥女儿的护照复印件。需要他们夫妻到公证处来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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