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刘益民

2014-10-23 09:20:04 来源:  
点击:
1.莲都区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后的情况。
【刘益民】:自今年1月17日我省“单独两孩”政策落地以来,我区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单独两孩政策政策宣传工作,另一方面,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截至9月底,我区共审批再生育申请1351例,其中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515例,1-9月全区共出生3174例。从数据看,再生育审批、出生人口总数同期均有所增长,但是没有出现大的波动,政策实施的总体情况平稳有序。
2.“单独两孩”的这个政策现在已经是家喻户晓了,但是独生子女具体如何界定,可能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请刘局长在这里也向大家介绍一下。
【刘益民】: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及《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若干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3〕7号),省计生委对《省条例》第十九条中“独生子女”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重申明确。
    《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本人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2、父母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
    各地反映的有关具体问题,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1、本人为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2、本人为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3、父母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4、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亲生兄弟姐妹的。5、本人为父母生育(依法收养)唯一子女,父母离异或丧偶后均未再生育的。
    其他特殊情形,根据《收养法》、《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握以下原则依法认定:1、涉及非婚生子女的,以合法婚姻为前提。2、涉及收养关系的,收养法出台前的收养,以户籍登记(公证)中明确了父母子女关系为主要依据;收养法出台后的收养,以收养登记(户籍登记、公证)明确了父母子女关系为主要依据。
3.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的,相关证件应该怎么去申领的?
【刘益民】: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和符合其他条件生育二孩的一样,申领的是《再生育证》。夫妻要到生育管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再生育申请,并必须亲自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近期合照2张。再经村(居)计生服务员签署核对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并进行公示。最后,由区人口计生局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决定。
    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根据我省现行生育政策规定,夫妇双方为我省户籍的,由我省安排生育;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由我省受理再生育申请。如果双方户籍都不是我省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4.有听众咨询说,在2014年1月17日前出生的单独两孩,是否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刘益民】:在2014年1月17日前单独夫妇不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借这个机会,再向广大听众朋友强调一下,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的放松。我省人口众多的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压力长期存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任务还十分繁重。国家计生委一直明确,当前人口计生工作,“政策微调,而国策不变”,仍然坚持“三个不变”原则,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人口计生工作将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毫不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切实把这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抓实抓好。
5.听众小徐询问,他知道的几个违法生育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数额不一样,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是怎么测算征收?有没有什么标准呢?
【刘益民】: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违法生育时间、户籍性质、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的。所以违法生育对象间征收数额会有不同。
    具体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6.网友“南高峰”非常关心计生问题,他想了解下,现在我区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对象,计生部门有何应对措施?
【刘益民】:近年来,在对违法生育对象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确实碰到了一些“老赖”现象,部分违法生育者,通过故意躲避或采取不配合、不说话、不签字“三不理”态度拒绝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调查取证,致使社会抚养费征收无法按原有程序进行下去。
    对此,我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坚决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严肃性。一是启动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零陈述”定案新机制。今年起,在违法生育当事人通过各种途经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下,由公安、卫生、法院、民政等部门协调配合,比如由公安部门提供违法生育对象及其子女的户口信息、民政部门提供婚姻关系信息、妇保部门提供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医疗部门提供婴儿的出生信息、卫生防疫部门提供婴儿预防接种登记信息等,根据这些有效证据,对当事人发出《拟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且对这类“老赖”对象严格按照征收标准的高限征收。二是实行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对于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扶养费义务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则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当事人将暂停办理信贷业务。在执行到位后,由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相关情况通报给人民银行,将其从黑名单中剔除。
7.  一位农村网友想问的是:现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到六十周岁能享受到国家扶助政策,每个月都能领到扶助金,具体政策是怎么样的?
【刘益民】:该网友所讲的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奖励扶助的对象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符合奖励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8.那么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现意外死亡或伤残的,能得到政府的哪些扶助政策呢?
【刘益民】: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对计生家庭的生育关怀。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现意外死亡或伤残的:
    一是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自2014年起,女方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扶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这里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的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后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是可以享受莲都区公益金补助。莲都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主要用于为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家庭孩子及其父母遭遇意外导致伤亡的、孩子未到18周岁的家庭,酌情给予一定金额的困难救助。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8000-10000元。
    三是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联系、咨询指导、预约医疗服务。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由区统一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补助,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9.一位李先生咨询:他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想生二胎,原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该怎么办?
【刘益民】: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10.网友“小婷”想问,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已经申领了再生育证准备怀孕,可以享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吗?
【刘益民】:可以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服务对象是:本地户籍人口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含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妇,以及辖区内流动人口中具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及生育证明,准备怀孕的夫妇。
    它的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是:莲都区婚检对象委托丽水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准备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就诊卡到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婚/孕前保健中心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址:寿尔福路7号,联系电话0578-2123557。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包括再生育对象和流动人口)由莲都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承担,地址:解放街207号,联系电话0578-2226509。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对夫妇每孩次可免费享受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超出国家规定的检查项目费用自理。
相关热词搜索:

相关新闻

头条推荐

更多

娱乐

关于我们 | 广告发布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技术支持 | 版权声明 | 编辑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