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 陈观明

2014-11-27 09:15:46 来源: 丽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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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不包含热线电话部分)

1、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主要有哪些职责?
【陈局长】丽水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两块牌子一帮人马合署办公,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主要职能是:1、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执法检查。2、负责全市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指导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开展市场价格巡查。3、负责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格信息,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价格争议,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2、我们几乎每个人每天都要与价格打交道,请陈局长向大家介绍下,当前我国存在有哪几种价格形式?
【陈局长】好的,《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
(一)所谓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比如:水电价格、食盐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定价目录进行管理。有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二种。凡是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均由目录规定的政府部门统一负责。
(二)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比如:小区前期(还没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物业服务收费、客运班车价格。
(三)所谓市场调节价,也就是除了实行定价目录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之外,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目前我国大约有超过96%的商品都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价格部门不管具体价位,只管价格行为。如经营者必须要做好商品的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3、96%的商品实行了市场调节价!这个消息告诉我们政府部门少介入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特性,对于我们个体来说日常消费多学习、多分辨进行自我保护是应有之义。
      但是陈局长,这样说来,价格检查分局是不是监管力度就会很弱?

【陈局长】不会,因为之前说了,根据根据价格法律法规,有13种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我们的监管的力度不会弱,这13种价格违法行为分别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11)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12)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13)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4、大家记好 了,平时碰到有上述类型的不法行为 ,就可以据此举报维权。陈局长,刚才讲到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那么请你介绍下什么是明码标价,对明码标价又是作如何规定的?
【陈局长】好的,什么是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原国家计委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问题作了专门的具体规定,内容较多下面我主要介绍四点:
1.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3.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4、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5、谢谢陈局长的介绍。现在市场上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比较频繁,那么对商业促销活动,价格部门有哪些规定?
【陈局长】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在2006年联合发布了第18号令《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我省物价局在2010年结合本省的实际下发了更为具体和操作性强的《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对促销价格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很多下面主要讲五个方面内容:
(一)促销的含义。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二)经营者促销明示义务。经营者商业零售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这里举个案例:2013年6月26日,我们价格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某超市门口大幅广告海报上标示鲜鸡蛋3.88元/500g,促销时间:2013年6月22日—7月5日,而超市鲜鸡蛋摆放处标价签和实际结算价均为3.99元/500g。我们分局随即开展调查,认定该超市存在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明示期限内随意变更促销价格,涉嫌价格欺诈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查实,该超市每公斤鲜鸡蛋多收0.22元,合计多收价款657.75元。根据《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该超市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者促销明示的具体要求。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标明的内容分别为:
    1.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2.实行赠券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3.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4.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四)新店、新品的促销方式。在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的促销活动期间内,经营者不得开展降价、折价方式的促销,但可以开展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的促销活动
(五)经营者促销期满后的义务。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及时撤去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以降价、折价方式促销的,应恢复按正常价格销售。
6、请陈局长再给大家介绍下商业促销活动中容易发生的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陈局长】好的。表现形式主要的有这么十五个方面:
    1.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经营者在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某眼镜商店将产地为“东莞”的眼镜标示为“美国”。
2.低价招徕高价结算。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超市在销售旺达烤鱼片时,标价为12.9元/袋,但实际结算时却为17.5元/袋。
3.误导性标价。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常见的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典型的如“全场5折”,而实际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甚至有的没有折扣。
4.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家电商场承诺某一品牌电视机全市最低,价高可以退还价差,而实际该品牌电视机在该地为其独家销售,所称的市场最低价无从比较。
5.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经营者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某商店公告牌标示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该品牌一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1689.3元,而实际销售价格为1798元;
 6.馈赠物品表示不清。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价值)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某家电卖场标示三星冰箱系列,单件商品满20000元或20000元以上,赠32"液晶;单件商品满10000元至20000元,赠22"液晶;三星套餐,满18888元,赠手机;但都未标示馈赠品的品名、数量
7.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某通讯产品经销商在销售某品牌手机时,广告称“购买手机送话费900元”,但实际只送了200元的话费,其余700元需购机者存入等值金额话费现金才能激活使用,而这个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均无明示。
8.赠券不标示使用的附加条件。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如有的商家在实际使用赠券时,限定购买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定额度的赠券,超过部分必须使用现金,但事先没有标明。
9.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构原价的情形主要有:
⑴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超市销售“七匹狼男士全棉内衣套”,价签标示原价每套169元,促销价每套50.70元。但经检查,事实上该款内衣原价应为每套119元。
⑵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交易场所的交易价格,为其他交易场所的成交价格。如某超市在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的原价资料时,经营者说这个原价前几天在其他某超市有卖过的。
⑶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供货商提供的报价或指导零售价等。这种现象目前还比较普遍。
⑷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经营者自定的销售价格。
⑸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
10.虚构降价原因。经营者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如有的商店门口长期挂着“本店拆迁(转让)大甩卖”、“最后一天清仓大减价”等牌子销售商品。
11.虚假优惠折价。通俗讲就是“提高标价后再打折”,即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商场在开展“折扣11天” 促销活动中,某品牌鞋专柜“BLR84、BLX80、BLG04、BMH73”四个型号的鞋子,活动期间标示价格分别为每双1080元、1080元、498元和998元,这四款鞋子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分别为每双764元、656元、274元和549元。
12.谎称将要提价。某家电卖场开展促销活动,于**年*月*日开始,通过报纸及宣传单页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月*日起,国家高效节能空调补贴将由每台补贴300元到850元的标准下调到每台补贴150元-250元 。预计自6月1日起空调将涨价300元至600元不等。”但实际该店6月1日后空调销售价格未上涨。
13.不履行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如某百货公司在商场海报上刊登:“开展手机大展销活动,随机赠送价值88元礼品一份,赠品以卖场实物为准。”一顾客购买了三星7100手机一只,公司以礼品已送完为由,只赠送了一根市价不足20元的三星手机挂绳。
14.虚假“特价”。通俗讲就是“提高标价后再搞特价”,即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商场销售的一款服装,标示特价580元/件,经查在开展特价活动前一天实际成交价格为500元。
15.虚假“促销”。通俗讲就是“提高标价后再促销”,即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商场开展满400减180元现金,满300送100元券”促销活动中,某品牌服装专柜型号为“C609”女装标示价格为每件2420元,该款服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为每件1340元。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由于网络销售途径的拓宽,其便利性和实惠性吸引越来越多消费者的眼球,网络销售异军突起。网络促销手段日渐翻新,形式多种多样。许多促销宣传已经涉及价格违法,已经引起了物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7、确实,今年的淘宝双11.11我们也首次听到了工商、质监等部门突击检查了淘宝网店,并公布了羊绒衫不含羊绒的消费提示新闻,相信以后的网上商品的销售价格也将被监管。
    陈局长,现在经常会在街上看到一群挂有“价格监督证”的人员在进行市场价格巡查,他们都在做什么呢?

【陈局长】他们是“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是我们专业检查队伍力量不足的补充;丽水也和全省各地一样按照国家的要求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重新组建了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市本级设有1个社会价格监督服务总站,分站3个,共聘有社会价格监督员68人
社会价格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学习和宣传国家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规定,并且要了解价格、收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收集、反映群众对价格、收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对商业零售行业及各有关行业价格行为的宣传服务和巡查督导上,做一个价格工作的“信息员、宣传员、服务员、监督员、调解员”,搭建政府与市场沟通的桥梁,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
8、原来是这样,下次大家如果遇到违法价格问题,如果看到胸牌挂有价格监督证的工作人员,就可以立即向他们反映了。
    说到这里,我们也想代大家问一下:消费者在遇到价格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向你们投诉或寻求帮助?

【陈观明】当消费者遇到价格违法侵害时,投诉的方式有多种。一是到我们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上门进行举报,地址是灯塔街157号科技大楼的二楼;二是可以写信到丽水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进行举报,地址就是: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157号科技大楼的二楼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三是拨打投诉举报号码“12358”,“12358”电话是全天24小时开通,正常上班时间有专人接听,下班后有录音电话自动记录,节假期日24小时有专人接听;四是可以登录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或者“今日丽水价格”网站进行网上举报。
应该注意的是:消费者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供举报投诉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被举报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所举报投诉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及票据等证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9、近几年媒体和网络上经常会报到反价格垄断被查处的一些案子,下面请陈局长介绍一下什么是价格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陈局长】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通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举个案例:如去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们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案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财产保险公司违法责任较轻。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负主要责任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对负次要责任的涉案财产保险公司处以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11019.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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