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土局副局长 潘惠键

2015-05-05 21:37:52 来源: 丽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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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围绕绿色生态发展,提出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双示范区”建设,作为国土部门,如何落实市委市政府这一决策部署。潘惠健副局长,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国土部门有哪些举措推进我市绿色生态发展?
【潘惠健】:好的,主持人。耕地是我市绿色生态发展,特别是现代生态农业加快发展的根基。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和耕地质量产能建设,全市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作为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推进实施省政府“812”整治工程。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了“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机制。同时,强化考核奖惩。市政府将耕地保护对县(市、区)政府综合考核内容,作为一项重要生态指标进行考核。2014年7月,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并以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为抓手,全面落实耕地的“同质同量”占补平衡。2014年,我市投入资金2400万元,完成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面积1576亩,剥离耕作土30万立方米,实现了耕地质量稳步提升的目标,为绿色生态发展奠定了基础。
2、市委市政府围绕绿色生态发展,今年提出开展“六边三化三美”行动,那么,请问潘惠健副局长,今年国土资源部门具体都什么措施,推进“六边三化三美”?
【潘惠健】:好的,根据《丽水市深化六边三化三美行动方案(2015-2020)》安排,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将重点抓好六边区域美丽矿山建设。一是以“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为重点,全面巩固提升交通沿线矿山治理成果,科学编制并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矿业权和矿区范围。二是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力争2017年底前国省道公路、铁路、主要河道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县级公路与河道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治理率达60%以上。三是进一步巩固提升交通通道沿线矿山整治成果,2020年底前县级以上公路与河道、铁路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每年打造一批美丽矿山,有序提升矿山治理水平。同时,今年还将重点推进矿山粉尘治理,
3、谈到改革,我们都知道今年要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老百姓也非常关心、关注这项工作。那么,潘惠健副局长能否给听众网友朋友介绍一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潘惠健】:好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登记条例》。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国家、省、地市和县区等四级行政区划单元以及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具有多个部门(行业)和多个层级(区域)网格管理的特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短期目标是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即将发布实施。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市将在年内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目前,我市相关部门正在开展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的调研。可以说,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极大方便群众办事,有力维护产权交易的安全,防止权属纠纷、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
4、听众:家里有一幢老房子,老房子外搭建一个简易厨房。老房子是85年左右建的,报乡政府批准的;厨房在2000年左右搭建。是否可以办理土地证?
【潘惠健】:85年左右的老房子,肯定是可以办证的。根据最新下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精神,农村宅基地分成以下几个时间点:1982年2月13号以前、1982年2月13到1987年1月1号、1987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和2010年1月1号到2014年3月27日。82年到87年之间建造的房子,在批准面积内的可以直接办证,超过批准面积的,参照当时的政策处理后,也可以办证。如果2000年建设的厨房面积不大,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经处理后应该可以发证。
5、农民建房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一大难题,很多农民朋友都想知道什么时候能审批,拥有自己的住房。请问潘惠健副局长,作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主管部门,今年是否有什么改革性的措施来破解农民建房难题?农村宅基地又如何办理登记?要交多少钱?
【潘惠健】:好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了,农民迫切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但受规划及用地指标的限制,很多人得不到解决。现在可以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省政府去年4月份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提出通过3-5年时间,要基本解决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
      去年以来,我市国土系统也把破解农民建房问题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切入点,千方百计服务农民建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照规划要求集中建房,并鼓励公寓式安置,进一步优化了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对农民建房“应保尽保”。在审批程序上,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设及时落地。像云和县农民建房直接由乡镇审批,极大方面了农民审批建房。在用地指标上,实行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统筹增减挂钩指标,确保农民建房有规划、有指标。我们相信,通过以上这些措施,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建房问题。
      申请办理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持用地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及其他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在农民建房收费方面,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一律免费。
6、听众:家里老宅比较破旧,想重新修建,是否可以重建扩建?
【潘惠健】可以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规定,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这里有一点需向广大听众说明的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将简化手续,及时批准。请您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7、网友“绿水青山 ”:是否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造住房?
【潘惠健】:不可以。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承包土地上建房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8、目前我市已进入汛期,从前不久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视频会议上获悉,今年我省气象条件复杂,处于地质灾害中等偏重年份,那么,请问潘惠健副局长,我市今年的地质灾害形势如何?如何预防?
【潘惠健】:好的。我市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易发的地区,并呈现地质灾害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威胁性大等特点。据今年年初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整结果显示,全市现共有进行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650处,其中A类点12个,B类点90个,C类点547个,威胁人口37258人,涉及全市151个乡镇566个行政村。通过近几年的避让搬迁和排险治理,虽然威胁人口在减少,但隐患点数量和威胁范围在进一步扩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根据气象分析,今年是地质灾害较重的年份。面对严峻形势,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国土部门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其作为头等大事,主要领导到岗到位,分管领导抓好落实,汛期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二是细化工作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通过落实防灾责任人、加强监控点巡查、发送预警短信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警机制;三是加强应急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小分队接到灾险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应急,指导救援工作;四是强化信息沟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掌握气象、雨量、洪水等情况,一有情况按照速报制度及时向上级汇报,做到防灾情况上通下达。
       在这里,我也提醒农村山区村民注意以下四点做好预防地质灾害工作,一是在山区建房时注意不要进行高切坡,或者要对高切坡进行有效支护;二是遇下雨天气,山区房屋要注意房前屋后的排水沟是否畅通,出现堵塞需及时疏通;三是沿溪居住的群众汛期要注意溪水的变化,出现突然断流或者变浑浊情况时需立即向上游查看,防范泥石流的发生;四是汛期注意加强对山体进行巡查,防范崩塌、滑坡的发生。
9、矿山开采过程中,采矿权所在村和村民在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等方面要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潘惠健】:好的。采矿权所在村和村民在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等方面要配合矿山企业、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单位做好以下工作:①在方案编制过程中,积极提供土地利用方向的意愿,对复垦标准和措施提出意见;②在治理、复垦整个过程中、积极为治理、复垦提供合理化建议;③对治理与复垦是否按方案要求实施,治理和复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治理工程有无越界等情况进行监督;④参与工程验收;⑤应业主或施工方的要求,以双方约定,为治理、复垦提供必要的方便,如交通、临时用电、临时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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