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罗巧龙

2015-12-15 08:55:22 来源: 丽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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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工作思路是“为企业当保安,促经济发展;为民工当保镖,促社会和谐”,在这个思路指导下,你们的工作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效,那节目一开始,罗支队长能不能给大家介绍下,你们在工作上具体都采取了哪些举措?
【罗巧龙】好的。近年来,我们坚持执法服务并举,维权维稳并重,归纳起来为 “54321”,既建立“五项制度”、实现“四个转变”、提升“三种能力”、完善“两项机制”、达到“一个目标”。
    五项制度:建立了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考勤卡制度、社会应急“110”联动制度、欠薪重大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四个转变:一是从被动应付到主动监察的转变;二是从事后处置到事前防范的转变;三是从单纯企业监管到所有用工单位监管的转变;四是从以清欠工资为主到全面查处违法行为的转变。三种能力:即欠薪源头防范能力、举报投诉办理能力、突发群体事件处置能力。两项机制:部门工作联动机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制度。一个目标:省政府提出的“三个确保”的工作目标。有力促进了我市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市支队多次被省纪委、纠风办、省厅评为“窗口优质服务单位”和“工作先进单位”。
2.在大家印象中,劳动监察的主要职能就是为民工讨工资,是这样吗?
【罗巧龙】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事项共有13项: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末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的;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10.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11.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前面这些事项都是我们平时工作中监管的。
3.说到讨薪,每到年关都是劳动者讨薪的高峰期,应该也是你们比较忙的时候,那么劳动者遇到劳资纠纷,想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罗巧龙】:是的,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企业劳资矛盾明显增加,维权案件也随之增加,特别是欠薪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投诉首先要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是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第三是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的;第四是向用工发生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法律对职工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有什么规定?
【罗巧龙】《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劳社部发[2008]3号) 
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工作小时: 20.83天x8/天=166.64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工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不利后果?
【罗巧龙】:《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浙江省的定罪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也就是说,达到省高院规定的拒付金额时间,就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我们还要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6.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这个词经常听说,也出了不少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维权事件,法律对劳务派遣都有什么规定呢?
【罗巧龙】: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专门以一章篇幅设置了劳务派遣规定。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它进行了修改,并出台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总的说,是规定了劳务派遣企业设立(劳动合同法第57条 注册资金必须达到200万元,经过劳动部门行政许可); 符合“三性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比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据了解,每年建筑领域都是欠薪的重点,你们对遏制建筑领域欠薪有什么措施吗?
【罗巧龙】:的确,建筑领域一直以来都是欠薪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灾区,每年平均占50%的案件,而且突发群体事件发生率也相当高。遏制建筑领域欠薪问题,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化解隐患。二是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升用工单位法律意识。三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欠薪处置责任意识。四是联动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运用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曝光等惩戒手段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五是从政府应急周转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上保障民工合法权益。
8.这里也请罗支队长顺便给大家讲一讲,当我们遇到劳动保障维权方面的问题时,应该通过哪些途径来投诉举报?
【罗巧龙】听众和广大市民如果遇到劳动保障维权方面的事情,请拨打相关电话咨询或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市区劳动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是2125306,莲都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电话是2278064,地址:莲都区括苍路537号(人力资源市场内)。拨打丽水市其他县、市劳动维权电话可先拨“96309”,尔后通过语音提示联系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是“12333”。
9.有听众说,他在水阁一个工厂上班,工资已经被拖欠3个月了,想问下该到哪里投诉?
【罗巧龙】这位听众要到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地址:开发区管委会信访局一楼,电话:0578—2990287,投诉的同时请带好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牌、工作证、以及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明。
10.一位网友说,她想了解下法律对产假和哺乳假有什么规定?
【罗巧龙】《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第七条,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1.有听众说,他在公司已经工作满5年了,想问下他能不能请年休假?
【罗巧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12.一位听众说,他在厂里打工,老板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说要先试用,企业这样做是否违法?
【罗巧龙】企业的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的,该听众可以向务工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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