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潘建青

2015-12-22 08:39:55 来源: 丽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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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潘局长,很高兴能与您坐在一起,聊一聊我市的审计工作,使大家对丽水市的审计工作有更多了解,进一步支持审计工作。
    潘局长,一年一个主题,今年我们的主题是:解读《浙江省审计条例》。潘局长,据我所知《浙江省审计条例》是今年6月1日起实施。能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吗? 
【潘建青】好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全会《决定》把审计监督从行政监督独立出来,单列为八大监督之一,从顶层对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去年10月份,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审计工作赋予了新使命,明确了审计机关要发挥审计的保障作用和监督作用,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工作制度保障,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大大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工作给予了国家利益捍卫者、经济发展“安全员”、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深化改革“催化剂”的六个形象定位,审计职能定位由抽象笼统转向清晰具体。
为此,我省也非常重视审计工作,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也对推进我省审计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伴随着全省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方面审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认真研究,规范解决;另一方面我省审计三十多年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总结回顾。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条例》历时两年半“破茧而出” ,为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主持人】的确,听了潘局长刚才的介绍,审计面临新形势,新要求,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审计事业发展。那么,请潘局长再简单介绍下《条例》的实施对我市有什么意义? 
【潘建青】好的。《条例》的贯彻实施,将为我市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发挥审计经济监督与政策保障职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特别是《条例》对审计事项和范围做出的细化规定,必将为审计机关更加有力地贯彻落实市委做出的《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的决定》,为把丽水建设成为全国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双示范区”保驾护航。
因此,《条例》的出台施行,使我省审计监督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推动丽水审计事业的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主持人】潘局长,那么《条例》有哪些新特点和新要求? 
【潘建青】《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省审计立法的空白,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就新特点和新要求而言:
一是体现了全口径审计,不留空白。审计《条例》扩大了审计范围,从财政资金审计扩大到公共资金审计,从国有经济审计延伸到集体经济审计,从有形资产审计扩展到无形资产审计。比如,将工会资金、彩票资金等公共资金纳入监督范围。
二是体现了全过程审计,不留空档。原来审计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存在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审计《条例》更重视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加强了审计结果运用,提高审计监督的实效。比如,稳增长政策跟踪审计,就是全过程的审计,充分体现了审计保障职能。
三是体现了全方位审计,不留空位。形成了审计机关主导、内部审计跟进、社会审计发挥作用的全方位审计格局,保障了经济社会的规范运行。
四是体现了体制改革方向,不留空缺。针对我省即将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审计《条例》强化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明确了重大案件线索和审计结果需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双报告”。
【主持人】好,我们继续聊聊新出台的《浙江省审计条例》,《条例》历时两年半“破茧而出”,对审计工作可谓意义重大。想问下潘局长,《条例》对审计事项和范围具体做出了哪些规定吗? 
【潘建青】好的。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新要求,《条例》对审计事项和专项审计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做出规定,强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并对全口径预算审计、国家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和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六个方面的重点审查内容和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比如:
一是明确将资源环保情况审计列入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针对社会关注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规定审计机关要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实施审计。同时规定对自然资源资产负有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应当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
二是明确了审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应开展绩效审计。
三是明确要求积极推进内部审计。《条例》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开发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是明确审计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主持人】好的,潘局长,审计机关每年都披露很多问题,有些是年年相似的,这是不是可以说审计后的整改一直是大家头疼的一个问题。那么《条例》对加强审计整改和结果公开及运用有哪些要求吗? 
【潘建青】是的,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审计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到位、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加强审计结果的整改、公开和运用,对于进一步提升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审计实效具有关键作用,也成了审计走完“最后一公里”的关键。《条例》对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的公开及运用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审计结果公告和运用机制等。
一是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60天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做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虚假整改的,有关部门要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措施。
二是对审计结果公开提出要求。对审计结果公开,特别是发现的问题公开,公众十分关注。《条例》回应群众关切,规定了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三是对审计结果运用提出要求。《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
【主持人】潘局长,刚才我们聊了《条例》很多的新规定,我想《条例》肯定也赋予了审计机关许多新的职责和权限,又对审计机关依法履职做出了哪些规范呢?
【潘建青】是的。《条例》赋予审计机关许多新的职责和权限。比如,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的扩大了审计监督范围、拓展了审计监督对象和强化了审计整改约束机制之外,《条例》赋予了审计机关新的职能——保障职能,扩大了服务职能等。所以说,随着《条例》的实施,必将成为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能的有力法律武器。打个比方,这个法律武器,对各级审计机关既是发挥好审计监督的“矛”,又是维护审计独立性的“盾”。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审计监督是问题导向的,因此审计工作也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在具体项目审计中免不了会遇到抵触,甚至干扰等现象,《条例》规定被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相关单位要支持审计工作,同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有效保障了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有利于维护和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条例》还规定,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以及计划的调整,应当听取本级人大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正确履职等,这些都要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必须规范审计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审计公信力,提高审计监督水平。
【主持人】《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权威也在于施行。您对实施好《条例》有什么看法?
【潘建青】确实,《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权威也在于施行。《条例》涉及到资金、资产、资源相关的方方面面,包括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个人等等,所以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条例》,敬畏《条例》。
就我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来说,《条例》似乎给我们增加了不少的“权力”,但细看之下,却发现我们增加的不是“权力”,而是“权限”。因此,正确把握《条例》,规范用权对审计机关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审计机关没有正确把握好《条例》,执法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到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条例》颁布后,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条例》进行了宣传,比如:给领导干部赠送《条例》、接受媒体记者访谈等等。同时,我们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不徇私情,不辱使命,努力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推动丽水审计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发展,为丽水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提供坚强的审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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