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 尚文勇

2015-12-30 09:23:40 来源: 丽水在线 
点击:

  1、反贪局今年一年在打“老虎”、拍“苍蝇”上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尚文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高度重视,我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检察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今年以来,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出发点,坚持凡腐必反、有贪必肃,先后依法查办了涉农、工程建设等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和系统窝串案,增强了党委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1-11月份,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99件116人,查处处级以上要案9人(其中厅级1人,处级8人),查处科级干部犯罪案件18人,查处贿赂犯罪案件82人。
2、尚局长,生活中我们常说“打防结合,惩防并举”,从刚才的数据通报中,我们对全市惩治腐败情况有了一定了解,那市检察院在职务犯罪预防上又做了哪些工作?
【尚文勇】:虽然高压反腐是新常态,但这并不是说检察工作就是打“老虎”、拍“苍蝇”。今年以来,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指示,多措并举,着力提升社会各界特别是公职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意识,力求避免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是面向社会大众,强化预防宣传。借力市直单位“1+1”修身养廉慢运动、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预防微电影展播等大型活动,开展职务犯罪理念和预防知识宣传活动27次。二是走进各行各业,强化预防宣讲。在全市举办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剖析警示教育会11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65场。三是深挖行业腐败,强化剖析教育。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预防材料,帮助相关单位了解系统内存在的问题,推动更高层级的制度完善,有效防范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和国家资金受到不法侵害。全年共帮助8个案发单位建立健全11项规章制度,推动2个地方党委出台2项制度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撰写的预防报告先后被列入全省、全国十佳预防报告。四是针对重点领域,强化案例警示。针对涉农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的现象,编印《警钟十响》预防宣传手册11000余册,以召开专项通报会和公益赠书等形式,进一步打造风清气正的政务工作环境。
3、网络上对贪官追逃工作报道比较多,丽水有没有开展这项工作。
【尚文勇】:加大境内外追逃追赃力度是中央的重大部署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丽水有着著名的侨乡,以前也确实存在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外逃的现象,因此这项工作的开展在全国还是走在前列的。去年10月份开始,我院就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追逃追赃力度,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的指示精神,在市县两级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的追逃追赃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了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已成功劝返5名逃犯回国投案自首,另有5名潜逃国内的逃犯投案自首,有效提升了反贪执法办案的效果。这里套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的一句话来诠释这项工作,“刑罚的作用,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只要一碰,必然触电;只要伸手,肯定被捉。实现“有罪必罚”,就要求我们对犯罪分子,即使他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其抓捕归案,绳之以法。
4、听说检察院有个行贿犯罪档案库?里面的行贿者包括哪些人?普通百姓可以随便查吗?
【尚文勇】:是的,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档案库,也有查询这项职能。这是在贿赂犯罪不断恶化和蔓延形势下,依靠制度建设遏制贿赂犯罪的创新之举,也是强化事后规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管理手段开展贿赂犯罪社会预防的重要实践,拓展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空间。在这项工作中,检察机关负责提供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服务,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行贿查询结果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限制,以减少行贿犯罪机会,把更多的机会让无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既彰显了社会公平,又倡导了廉洁、守法的理念。根据查询工作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纳入行贿犯罪档案库的行贿者既包括犯有上述罪行的单位,也包括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有需要都可以到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出于招标审查、采购审查、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信用管理、人事管理、贷款融资审查,以及办案需要等可以进行查询。公司、企业和个人为投标需要、信贷、商贸合作与谈判、求职等需要,也可以申请查询本公司、企业和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
5、那会不会有公司、企业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对于这种情形如何防范?
【尚文勇】:在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是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企图混淆是非,以假乱真,蒙混过关,逃避处置。还出现过一些专门为投标公司、企业提供伪造虚假告知函,进行包括刻制假章、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在内 “一条龙”服务的案子。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行为违反了刑法关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在采用了二维码防伪标志的同时,加强了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与信息交流,坚决查处伪造行为。
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反腐败有何意义?在运用这个查询平台过程中,如何让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
【尚文勇】:为了更好地理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我在这里作两点解释:一是在这项工作中,检察机关只负责建设档案库和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负责。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对行行贿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二是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是“一棍子打死”。不是一旦进入行贿档案库,就永远没有出头之日。行贿单位和个人都有回归社会、重新开始的机会,进行限制不是目的,促进公平,净化环境、服务发展才是根本。首先,规定了查询期限,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从生效之日起,只要不再犯罪,经过10年就不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其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对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作出评价,根据其规定时限进行处置,而处置时限都比查询期限要短很多。再次,对一些整改和采取预防措施有明显成效的公司、企业,检察机关可以将其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7、现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在我国的普及力度非常大,公众经常会发现一些对贪污腐败或者其他黑暗现象的爆料,那你们检察院是否会对这些现象进行调查呢?
【尚文勇】: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案源渠道狭窄的情况,从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曝光的新闻事件中发现线索,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率,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线索的提供关键在于信息的刷选,我们检察机关一般由专人负责,对案件线索分门别类予以登记,会对曝光的黑暗现象进行调查,作进一步的跟进。这里,我也要提醒听众朋友,新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好的层面来说,信息科技发达,网络成为了反腐工具,这是时代对科技发展的肯定。但从负面来说,也一定程度上存在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故意炒作,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的情况,要辩证地看待网络曝光的反腐事件。
8、有观点认为,加强打击行贿犯罪不利于查处受贿犯罪。对此,您怎么看?检察机关在打击行贿犯罪中秉承怎样的原则,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尚文勇】: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与打击受贿犯罪并不矛盾,查办行贿犯罪不仅能够敦促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主动出证,而且往往能带出一批受贿人,促进受贿犯罪的查办工作。在查办行贿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有案必查。行贿犯罪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危害性和扩散性,会不断引发受贿犯罪,必须把打击行贿放在与打击受贿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旦发现即行严厉查处,绝不放纵。二是严格依法。严格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开展行贿犯罪查办工作,既重实体,也重程序,坚持文明、规范、理性执法。三是用足政策。既能依法从严,也能依法从宽。对配合查办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的建议,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揭发犯罪事实,协助调查,争取从宽处理。四是打防结合。综合运用预防措施,有效遏制贿赂犯罪发生。
检察机关今后将一以贯之地加强打击行贿犯罪,保持重压态势。一是突出重点,尤其关注和严肃查办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行贿数额大、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的案件。二是进一步增强侦查能力,强化线索意识,顺藤摸瓜,深挖犯罪,增强侦查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集约性和拓展性,增大行贿线索的增值效应,促进贿赂犯罪的查处。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教育、信用等手段,强化对行贿者的事后规制。
9、反贪侦查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在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你们又是如何保障侦查权力不被滥用,确保严格文明公正执法?
【尚文勇】:刚才说到新媒体是一把双刃剑,而权力同样具有两面性,滥用就会导致腐败,就会伤及无辜。长期以来,我院高度重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对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及处理等各个侦查办案环节,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侦查职权边界和责任要求,构筑较为完善的侦查权力运行及其监督体系,保证侦查权力正确行使。今年以来,我院还专门开展了规范司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了形式多样、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工作,检察队伍素质也得到有效提升。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检察人员进入国家侦查人才库1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2人,省二级人才库6人,市级复合型人才11人,业务尖子61人,市三级侦查人才库30人。全年共荣获国家级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2个;省级先进集体13个,先进个人23个;市级先进集体58个,先进个人70个。
10、老百姓在向检察院反映问题或者寻求帮助时,都可以通过哪些途径?
【尚文勇】检察院设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这个部门主要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如果有这方面问题可以直接向这个部门反映。我市市民还可通过12309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和高检院举报网站(www.12309.gov.cn),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或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11、在举报过程中,举报人最怕的是身份被暴露。国家在这方面都有哪些措施来保护举报人?
【尚文勇】举报人秉承自己的良心和正义感去举报非法犯罪行为,本身应该是一件无上光荣的事情,然而,当所谓“无上光荣”的事情并没有为自身带来任何利益,反而因身份暴露要遭受打击报复时,举报人必然不敢再去举报相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敢举报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人的保护内容有详细的规定,列举了各种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以及对举报材料的保密措施,籍此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另外,举报人也可以从自身安全的角度考虑,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会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在对举报人奖励方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奖励的方式、数额。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10万元以下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
12、对于泄漏举报秘密的人员,你们是否会追究有相关的责任?一般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呢?
【尚文勇】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治工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二)私存、扣压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三)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查处举报线索无故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举报人越级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热词搜索:反贪局

相关新闻

头条推荐

连播

往期直播播放列表

更多

娱乐

关于我们 | 广告发布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技术支持 | 版权声明 | 编辑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