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管青林

2016-09-23 11:09:41 来源: 丽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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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是司法局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但有些听众网友可能还不是很了解,那什么是“社区矫正”呢?
【管青林】:主持人好,听众网友朋友们大家早上好!我是莲都区司法局局长管青林,很高兴今天能够代表司法局在《百姓热线》栏目,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足我国国情,继承我国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有益做法基础上建立的,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改革和完善。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与监禁矫正一样,在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与监狱采取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同,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并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多方面、全过程。在监管程度上,社区矫正需要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各项矫正措施有效落实,同时,罪犯处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在工作、生活上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在工作力量上,既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社区,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2、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从2003年开始施行的新的法律制度。局长能不能再给我们详细介绍下其间的发展历程?
【管青林】好的。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中央部署,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经中央批准,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社区矫正制度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依法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3、目前社区矫正在莲都区发展情况怎样?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哪些积极作用?
【管青林】: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莲都区全面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到今年8月底,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929人,累计解除矫正2490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459人。
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不予收监关押,在社会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了刑罚执行工作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认真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机制;让罪犯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国际上也产生良好的反响。

4、具体来说社区矫正是由什么机关来实施?
【管青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改造的,在执行方式上有何特点?
【管青林】: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执行刑罚,主要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任务,将其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在监督管理方面,通过制定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居住地变更、外出请销假、教育学习等监管制度,成立由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谈话、走访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在教育矫正方面,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认罪悔罪,自觉遵纪守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在社会适应帮扶方面,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落实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帮助他们顺利融入回归社会。

6、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负责?
【管青林】: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承担着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职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7、社区矫正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管青林】: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监狱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矫正人员——实施矫正管理——宣告解除矫正——纳入安置帮教 回归社会。

8、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有哪几种方式?
【管青林】:《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辖原则,并区分社区矫正人员的种类,规定了三种交付、接收方式:一是管制、缓刑、假释三类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在十日内自行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三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9、社区矫正是不是还有一个宣告程序,以及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这样的程序?这些专门的矫正小组由哪些人员组成的?
【管青林】:是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
     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都要为其组建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组成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包括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10、那么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基本监管要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是怎样实施日常管理的?
【管青林】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社会活动以及家庭生活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离开居住地,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发现脱离监管的,要及时组织追查;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11、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哪两个“八小时”的规定?
【管青林】:《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12、如果对解除社区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
【管青林】: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矫正的期限与其刑期、考验期和依法予以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致,矫正期满即应依法解除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解除矫正有明确的规定:一是要做好解除矫正前的准备工作;二是应当公开进行解除宣告;三是解除宣告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四是要依法办理解除矫正的法律手续;五是要做好与安置帮教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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