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司法局副局长 邓伦透

2017-07-18 08:52:09 来源: 丽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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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丽水各地出现了一些机构和个人,如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某某交通事故咨询服务中心、某某咨询服务部等,他们以提供“法律咨询”、“代办鉴定”等为名,不断渗透到劳动争议调处、交通事故处理、医疗救治、保险理赔等环节,来谋取利益。那么这些机构是否合法?他们是否归司法局管理呢?
【邓伦透】:这些机构和个人没有在丽水市司法局和9个县(市、区)司法局注册登记过,所开展的法律服务是非法的。据不完全统计,丽水各类非法诉讼机构和个人有20多家,每年非法牟利高达1000多万元以上。
    这些非法机构和个人长期在人社局、交警队、医院等单位附近的地方活动,他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只是懂得一点点法律知识。有些以“老乡”关系套近乎,有些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淡薄等弱点,打着“包打官司”的旗号拉生意,有些收到赔偿款后,还要收取高额的佣金,严重的甚至卷款逃跑,造成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这些“黑中介”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们丽水法律服务市场,败坏了法律服务行业,严重影响了丽水法律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给丽水法律服务市场造成了极坏的不良影响。
    这种现象在其他地方也存在,所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物价局跟浙江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浙司(2016)145号文件,坚决要对这些“黑中介”依法予以查处,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我们丽水有偿法律服务机构哪些是合法的呢?
【邓伦透】:合法的有偿法律服务机构有: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和公证处,他们的名称都是统一的,“XX律师事务所”、“XX法律服务所”、“XX鉴定所”、“XX公证处”等。这里顺便介绍一下不收费的法律服务机构: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点)、调解委员会等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前面四种收费机构的人员,在不收费机构或场所进行值班、接受咨询、参加人民调解等一些活动,对老百姓也是不收费的。比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值班、接受法律咨询、参加人民调解等活动,对老百姓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3、对广大听众来说,公证这项法律事务既熟悉又陌生,大多数人是在一些大型的晚会活动上看到公证员作公证词,对公证有一点最简单的了解,但公证涉及到的领域都有哪些,能给我们带来哪些方便和服务,相信很多人不一定都清楚,这里也请邓局长给大家简单介绍下。
【邓伦透】:公证确实跟老百姓关系非常紧密,涉及的领域也非常广,比如说:与公民财产关系最为密切的房地产方面的继承、赠与、买卖、委托类公证;公民及其他经济组织间的合同、协议类公证;体现公平公正社会诚信的抽签、抽奖、选房、选地基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华侨因私出国所需的出生、结婚、亲属、学历公证;与企业关系密切的商标、专利侵权保全证据公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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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涉及的领域的确是很广泛,但对很多老百姓来说,办理公证的意识还不是很强。借今天这个机会,邓局长能不能给大家说一说,公证到底都具有哪些作用呢?
 【邓伦透】:公证的作用是提供证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我们通过办理公证,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消除各种纠纷隐患,防止以后发生矛盾纠纷。
    具体来说有五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审查作用,公证处按照法律条文要求,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调查,防止不合法的经济活动和无效合同出现。因此公证又被西方学者形象地称为“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安全阀与过滤器”。
    二是证明作用,公证处初步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对要证明的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见,并依法予以证明。这种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是沟通作用,公证处站在中立的立场,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到订立合同或者取得一致的目的。所以公证又被称做经济民事交往中的“润滑剂”。
    四是监督作用,经过公证的合同等行业由于被赋予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般都能够主动履行,因此公证被誉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警察。
    五是桥梁作用,公证书是世界通行的法律文书,在中外经济和民事交往中,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一些重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必须经过公证才能被使用国接受和认可。这一点,有朋友在国外的人都会有体会,中国的证明材料直接拿到国外去是不认可的,都要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行。
 
5、目前公证服务在我市的发展情况又如何呢?
【邓伦透】:目前全市共有9家公证处,2016年全市共办理各类公证4.2万件,其中国内公证2.1万件,涉外公证2.1万件,涉港澳台公证161件。仅2017年上半年,全市共办理各类公证2.1万件,其中,国内公证10571件,涉外公证业务10439件。保持了稳健的发展势头。
    这些公证至少涉及到5万个家庭,15万人口,应该讲社会影响面还是挺大,在预防纠纷,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
    我们市司法局作为公证法律服务的主管部门,通过对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行业的规范、监督、指导,促进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抓行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在全市公证行业开展了创先争优等评选活动,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抓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公证新业务、新领域的要求。三是抓质量建设,提升公信力。严格落实自查互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证质量检查活动,不断提升公证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6、有听众问,他还没有结婚,现在需要办理一份婚姻状况公证,但民政部门不肯出具未婚证明,他该怎么办?
【邓伦透】:根据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除了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有没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了方便当事人,我市公证行业跟民政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各公证处专门安排人员核实婚姻状况,免去当事人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办证群众只要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就可以办理公证,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
 
7、有网友说,他父亲2016年去世的,在银行有一笔3000元的存款取不出来,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领取,听说继承公证手续比较复杂,他想问下有没有简易程序?
【邓伦透】:为优化公证服务,方便群众办证,我们对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范围是指遗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存款、养老金、公积金、住房补贴、保险金、补偿金、基金、股票、债券和其他可以确定具体数额的有价证券等动产。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程序简化主要体现两点:一是不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可以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办理;二是放弃继承小额遗产的当事人,如果自己不方便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通过签署书面声明书形式确认。
 
8、有听众说,他父亲想办理遗嘱公证,请问办理遗嘱公证有什么好处?同时因为父亲年事已高,前几年又发生车祸导致双腿残疾,所以不方便到公证处来办理公证,是不是可以委托他的两个叔叔一起来代为申办公证?办理公证要准备哪些材料?
【邓伦透】:首先,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自己写的遗嘱或者叫别人代写的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且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能更好地体现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愿。同时我们对遗嘱公证的办证条件要求比较规范:一是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意思表示真实,二是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明确具体,而且是个人合法所有,比如房产则要求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
    其次,对这位听众所提到的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委托他叔叔来代为申办公证。《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他本人亲自申办。所以,这位朋友的父亲要申办遗嘱公证只能由他本人亲自申办。考虑到这位朋友父亲的特殊情况,我建议这位朋友先到当地公证处作个咨询和协商,请当地公证员上门办理遗嘱公证。
    第三,办理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和复印件,或者是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3)遗嘱。


9、一位听众说,他是残疾人,没什么经济来源的,他的公证费用能否减免?
【邓伦透】:对于低收入人群,如果符合相关规定,确实是可以申请减免办证费用。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损害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申请法律援助是有一定程序的,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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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据一位爱好摄影的听众反映,最近他看到自己的一些作品未经本人同意,就被商家或网站擅自使用,不知道公证处有没有办法解决这类问题?
【邓伦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无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一定的难度。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事人为了固定证据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条规定说明经过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要优于其他一般证据的效力。
 
11、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有哪些类型呢?
【邓伦透】: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发生之前,由当事人申请,公证处依法对日后可能消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公证处依法对保全对象通过采用现场拍照或录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言、操作过程及结果等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证据保全公证书在诉讼活动中被法院的采证率很高,具有预防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向公证机构提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目前我市办得比较多主要是涉及知识产权类公证,比如影视、音乐、摄影、专利设计、商标和假冒产品等。
 
12、一位网友说,他是贵州人,长期在丽水打工,他想卖掉老家的房子,但自己因上班不能回家处理,想了解下是不是可以在丽水申办公证来处理老家的房子?
【邓伦透】:不可以,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因此,他如果直接处理这套房子,要回到房子所在地(贵州)的公证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不过,如果他真的没有时间回去处理该房子,我建议他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个委托公证,委托他信任的亲朋好友帮他处理。因为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4)委托授权办理事宜的依据。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卖房事项的,委托人应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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